爭取行銷消息和電話的同意

如果您打算發送大量簡訊或撥打行銷語音電話(Plivo 的簡訊 API語音 API的兩種常見用途),您必須在啟動行銷活動之前獲得收件人的同意。

從語音方面開始,徵得同意的要求已經存在很久了。在美國,1991 年的《電話消費者保護法》( TCPA ) 對電話行銷進行了限制,並制定了同意規則。未經消費者明確同意,公司必須遵守嚴格的招攬規則並遵守國家謝絕來電登記制度。 TCPA 也規定了 SMS 的同意規則。美國的電話行銷也須遵守由聯邦貿易委員會 (FTC) 管理的 1995 年電話行銷規則 (TSR)。

同時,歐盟有自己的法律。歐盟 2002 年電子隱私指令部分規定,「出於直接行銷目的,使用無需人工幹預的自動呼叫和通訊系統(自動呼叫機)…僅允許在事先同意的訂戶或使用者中使用」 」。 GDPR 進一步編纂爭取行銷消息了有關同意的法規

其他國家有其他規定。除了特定國家/地區的法律之外,CTIA 等行業組織還提供同意指南

許多國家也維護著「請勿打擾」資料庫,這些人登記了自己的號碼,以拒絕企業向他們爭取行銷消息發送未經請求的商業通訊。例如,美國有一個國家「請勿致電登記處」,而印度則有一個「國家客戶偏好登記處」(NCPR),非正式地稱為「請勿打擾登記處」。然而,企業可以給明確同意接聽電話的消費者打電話,即使他們的號碼在國家禁止呼叫登記處。

所有這些法律和準則的關鍵要點是,企業只有在獲得選擇加入許可後才應向客戶發送訊息。

我們不需要解釋為什麼要製定這些規則,不是嗎?人們不希望任何人伸出手來用電子方式拍拍他們的肩膀。他們不想浪費時間來抵禦不請自來的關注。人們希望保持對透過電子管道收到的通訊的控制,無論這些通訊的意圖多麼善意。

我們不是律師

如果您遵循所有這些準則,那麼您就在管理訊息傳爭取行銷消息遞和語音行銷的同意方面走上了正確的道路。但是,請不要將這篇文章視為法律建議,也不要以為我們已經全面涵蓋了這個主題。

我們在這裡只討論了美國和歐盟的政策;許多 Plivo 客戶居住在世界其他地方。 Plivo 的職責是了解與我們合作的每個國家/地區和每個營運商的同意和選擇加入要求,以便我們能夠為客戶提供服務 臨時信箱 但您有責任了解適用於您的業務的準則,以免意外違反他們會讓你自己與你的行銷活動和客戶隔絕。

我們將讓 Fluent 高級 CRM 經理、最近 Plivo 網路研討會的嘉賓 Sharita Passariello 作最後演講:「對我來說,我們對這些 SMS 訊息表示同意非常重要。 [因此]用戶確切地知道他們將收到什麼、他們將獲得什麼樣的更新以及更新來自誰。這非常重要,因為它有助於整體長期可持續性和績效。歸根結底,我們使用 SMS 為消費者提供服務。我們願意幫助他們。換句話說,同意不僅僅是法律,也是良好的商業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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